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吳宜平 律師被告 黃清潭
黃清河
黃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查報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約略多少?拆除費用預估?+〔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40萬5688元〕,而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掩)、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出被告等各地上物等位置。
五、本院111年訴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主文,已判令被告等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則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需修改否?起訴狀第5頁計算面積究係2409㎡?或2904㎡?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