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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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聲請人 林淑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系爭股票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