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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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聲請人 楊兆嘉 上列聲請人楊兆嘉因與相對人 吳承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兆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聲請事項內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惟本票裁定程序上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之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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