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王OO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受理,已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判決在案。上訴人因不服該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非完備,應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爰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