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煥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煥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張江澤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日│99年4月14日│99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9年度│桃園地檢署99年度│桃園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45號│毒偵字第2345號│偵字第1902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975號│第975號│第4248號││├────┼────────┼────────┼────────┤││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100年1月21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上訴字││判決││第975號│第975號│第4248號││├────┼────────┼────────┼────────┤││確定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100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桃園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5824號│臺灣高檢署100年││備註├─────────────────┤度執字第102號│││編號1、2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