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紫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瑋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如住戶規約)?若無,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名稱應與報備名稱相符,聲請狀所載名稱「湖映左岸大廈管理委員會」,與印章不符(少「公寓」二字),請查明更正正確之債權人名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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