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聲明人 鄭東銓
鄭東成 鄭淑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訴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被繼承人 林玉葉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