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謝安翔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告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儒芳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摘要狀、辯論意旨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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