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即原告 陳錫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信義 等八人因99年度基簡字第75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