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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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26號聲請人 吳映萱 即 王淑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管轄之規定衡其性質,應解為專屬管轄,則台端一狀就數間公司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