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債權人 柯勝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崇賓 律師即 鄧碧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因許崇賓律師為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故台端之聲請狀之
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許崇賓律師即鄧碧嬌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鄧碧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方為妥適,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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