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216號聲請人 吳映萱 (即 王淑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大樹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22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7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500008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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