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42號債權人 吳政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雅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或蓋章之台中市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保母臨時托育服務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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