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3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參照)。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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