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四美 (即 吳照雄 之繼承人)、甲○○(即吳照雄之繼承人)、乙○○(即吳照雄之繼承人)、丙○○(即吳照雄之繼承人)、丁○○(即吳照雄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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