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