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970萬元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9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同法第18條第2項亦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即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又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 楊相哲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238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係伊所興建,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對伊造成損害極大。伊已對楊相哲及第三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訴訟,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為本院100年度
重訴字第161號和解筆錄及書記官處分書),於103年2月20日對債務人楊相哲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0月19日經第3次公開拍賣無人投標,並經3個月應買公告,由第三人 林嘉怡 於112年1月6日以總價款44,568,000元具狀聲明應買。廖秋惠於112年2月6日具狀聲明優先承買,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主張伊向廖秋惠及楊相哲承租土地及建物後,興建如
附表二編號2、3所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伊已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9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紙為憑,復有本院查詢民事事件收案紀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45頁)。茲系爭事件須待調查事證,始能判斷有無理由,難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故相對人聲請在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依前揭法條規定,自屬有據。
㈢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721,
345元,及其中36,535,151元自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65%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息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其餘186,194元自10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又林嘉怡就系爭不動產聲明應買金額為44,568,000元,已如前述。是系爭不動產總價格,低於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則相對人因執行系爭不動產所得受償額度應不超出44,568,000元。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是依首揭說明,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停止期間所發生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聲請人提起系爭事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
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以估算相對人因系爭執行程序停止所受之利息損害,應為9,656,400元【計算式:44,568,000元×5%×(4+4/12)=9,656,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考量前揭訴訟事件移審、送卷等程序上所需時間等一切情形,認本件停止執行聲請應供擔保之金額以970萬元為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茂盛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772513全部2,520,000元備考2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782612全部2,664,000元備考3彰化縣埔鹽鄉大義3792612全部2,664,000元備考附表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6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鋼筋混凝土結構造、鋼骨造、3層樓房、農業用地面層:2539.61二樓層:2251.13三樓層:2251.13合計:7041.87水塔面積109.71平方公尺、電梯樓梯間面積12.65平方公尺全部28,800,000元備考280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農業設施(金針菇栽培室)。四樓層:1184.17五樓層:12.65合計:1196.82全部4,320,000元備考本建物係四層樓建物,本件僅係測量36建號之增建部分381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彰化縣○○鄉○○路0巷0○00號農業設施(金針菇栽培室)地面層:4945.67合計:4945.67全部3,600,000元備考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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