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083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健穎 (原名: 李玉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究為「李健穎」或為「甲○○」,其姓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