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劉長友
訴訟代理人 詹盛雄 住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益弘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卷附之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正
」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9,900元,經查
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
,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