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鼎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