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1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許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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