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О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肆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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