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閱覽評議簿意見狀所載。
二、按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葉文富(下稱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審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揆諸上揭規定,既然該案件尚未確定,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