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0號原告有限責任臺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林淑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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