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倘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瑞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103年11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12月29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
104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嘉義縣朴子市○○里00鄰0000000號,並於104年1月6日送達於被告居所嘉義縣朴子市○○里00000000號,由其同居人即母親 陳周來富 受領,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