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臺南市針織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范金蓮 原告臺南市家具及木竹製品製造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余林㺱原告臺南市冰類製造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余林㺱被告 譚立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