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宗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宗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宗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案紀錄;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7罪均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各罪間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相同,且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施用毒品犯罪係因癮而起之犯罪,各罪獨立性低,本罪被告雖有多達7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然其犯罪時間自107年7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止,犯罪期間僅4月餘等情狀,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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