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李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弘志 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