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0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06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5月15日,到期日為
97年6月17日,面額為35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8.14」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7年6月17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283,6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