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曹琪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101年度易字第1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