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仲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14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帽子肆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仲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4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13日確定,並於108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扣案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帽子4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仲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之帽子4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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