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宜庭
李登發 賴月美
一、債務人李宜庭、李登發、賴月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宜庭、賴月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宜庭於民國98年12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登發、賴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56,840元,復於102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賴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14,941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宜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登發、賴月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56,840元│李宜庭、李登發│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賴月美│月1日起│││├──┼─────┼───────┼──────┼──────┼───────┤│002│114,941元│李宜庭、賴月美│自民國10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56,840元│李宜庭、李登發│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賴月美│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114,941元│李宜庭、賴月美│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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