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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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7月5日至96年7月5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9月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㈡、相對人於93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7月27日至96年7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0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㈢、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61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30,598元│黃美珍│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月5日起│││├──┼─────┼─────┼──────┼──────┼───────┤│002│44,570元│黃美珍│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新臺幣│黃美珍│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30,598元││0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黃美珍│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