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9,9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