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894號
原   告 福利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陸佰伍拾伍元,
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參佰肆拾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