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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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43號
原告 戴佑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詳列各項請求金額明細及單據與行車執照影本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