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
原告 李雲郁
被告 蔡沐勳
訴訟代理人 蔡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將民國112年11月20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及其證物逕送達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