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

原告 李雲郁

被告 蔡沐勳

訴訟代理人 蔡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將民國112年11月20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及其證物逕送達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