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2號抗告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對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