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97號原告 徐史瑾 被告 蔡侑呈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108年8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