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天賜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