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 黃俊忠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乃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盧鳳田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