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鳳山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92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