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互為告訴人,告訴彼等互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已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傷害告訴,有請求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