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部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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