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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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兒玉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2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時即民國96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賣出日圓現金匯率0.2924計算,有臺灣銀行利率/歷史牌告匯率查詢1份在卷可稽,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8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