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4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