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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