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5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224號、97年度簡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5之詐欺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號竊盜罪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24號判決判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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