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敍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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