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11012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二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